本文目录一览:
- 1、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哪些问题
- 2、信用证支付方式实务中对银行有哪些风险
- 3、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 4、中国银行对公国内信用证会涉及哪些风险
- 5、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哪种风险最大? 各自的信用如何?
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哪些问题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实务中对银行有哪些风险
对银行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扩展资料:
银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
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2、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取消了关于“货运代理提单”的条款,但没有反对银行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的'条款。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 经济 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 历史 。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 参考 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代理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代理人 (运输行) 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 IF、CFR 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 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 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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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公国内信用证会涉及哪些风险
1、国内商品市场风险;
2、卖方信用风险。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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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哪种风险最大? 各自的信用如何?
1、相对而言风险从高到低为:汇付、托收、信用证。
2、对于卖方而言,信用证方式是收汇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
托收的收汇风险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只对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并具有良好信用的老客户才采用。
汇付的风险相对的比较大。
3、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
扩展资料:
一、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给收款人。
票汇属于汇付的一种,虽然有银行参与,但银行只提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收取手续费较低,安全性较低;
二、托收(Collection)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是出口方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情况,银行仍不负责提供信用,收费较高,如果选择托收中的承兑交单对卖方而言,风险最大.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信用,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负责审核货物.也就是只要卖方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即可取得货款.对卖方而言风险最小.银行手续费最高。
四、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汇款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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